近期有很多的客户询问: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条件有哪些;今天深圳东胜物流就来根据这个问题来好好地解释一番: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
一、1.免税 2.外贸企业 “免、退” 3.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 ”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
三、出口退税率
1.一般退税的货物条件
享受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特准退税的货物范围
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3. 出口免税货物 按税法规定,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退税的管理办法。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4. 出口不退税征税货物:
原油、原木、石脑油、电解铝、铁合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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