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中港物流过程中会遇到很多产品是还没有报关报检的, 未经检验的进口货物是否可以出售和使用?东胜物流给大家普及一下。
中国《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货物到货后要进行法定检验,收货人必须在卸货港登记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登记。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盖章“已接受登记”,海关根据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验收放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规定进口货物检验地点的,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如果没有约定检查地点,则应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散装货物、易腐货物,以及卸货时发现损坏或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查货物。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进口货物登记进行法定检验后,收货人必须在指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证书,商检机构以便实施和组织检查;如果没有检验的,则不允许出售,不允许使用。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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