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我们进出口的货物大多时候需要商检,中港进出口的货物,在通过海关之前也需要做商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一种技术性行政措施。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商检就无法操作,也不符合有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不可思议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科学的商检技术法规体系。
除了《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其他国家层面的技术法规就是部门规章,即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总局令。从1999年三检合一至2005年底,质检总局直接与商检相关的总局令只有20来个,2002年之后质检总局也未对《商检法》修订前的总局令进行过清理。
除上述总局令外其它都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或国家质检总局各个业务部门颁发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只能作为对现有技术法规的补充和细化,不能独立作为技术法规依据有效执行。
此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1999年三检合一后,曾发行过三套检验检疫业务丛书,但这些业务书籍明显是不能作为商检执法依据的。
在缺乏国家统一技术规范的状况下,地方商检部门往往只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情况,制定各自的商检操作规范。但这又导致各地商检标准、程序不一致,对企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据对某地163种重点产品(进口93种,出口70种)的调查,有21种产品缺少最基本的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占12.9% 。这些产品主要集中在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类、轻纺类中,具体包括食用油、蔬菜水果制品、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粮食制品、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进口纺织纱线、进口玩具等。
前述调查的163种产品中的48种产品只有大类产品检验监管办法,缺乏具体分类产品检验规程,即无法提出分类产品检验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此类产品占调查产品总数的29.4%,主要集中在机电产品、金属、纺织品,其中进口36种,出口12种。
技术规范的缺失、检验标准的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都造成了技术规范的不可行问题。根据实地调查,60%以上产品存在此类情况。现在我国商检80%以上的商品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还未能统一。
这种情况还造成了另一个恶果。根据WTO/TBT协议规定,只要可能,经双方磋商,成员方可接受其它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这种认可方式可大大加快贸易速度,降低技术壁垒风险,减少行政资源投入成本。但由于我国目前未建有全国统一的检验检疫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难以与其他成员方互相认可。而由于相互认可活动只能在成员方政府之间展开,其他机构无法替代,所以此项对我国贸易发展有重要积极意义的工作无法有效进行。
问题存在于细节中。把依法行政作为我国政府管理的指导思想不难,难的是在各项政府管理事务中实实在在地落实;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中确立依法行政原则也不难,难的是在具体措施中予以体现和在实际操作中贯彻执行。现行进出口商检的情况表明,我国政府管理的依法行政,还有艰难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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