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用口罩出口需提供声明
根据海关最新消息发布:按照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才能获得验放通行。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
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同时,公告还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要求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公告明确,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验放。
据悉,苏州海关在第一时间通过“关政企”联络群发布公告内容,并针对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同时经过数据筛选,利用电话、视频等方式将公告内容逐一告知苏州相关防疫物资生产出口企业。
“现在许多国家疫情形势仍然严峻,海关将严格监管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以中国制造+中国质量的优质防疫物资为其他国家提供支持”苏州海关驻吴中办事处主任孙威表示。
此前4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要求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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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用口罩出口需提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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