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属有色贵重金属因其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务院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1.<<条例>>规定: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凡是报运出口的金银及其制品,出口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办理出口手续。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由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责处罚。
2.金银产品进出口管理包括下列状态的金银及其制品:
①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金银条、锭、块、粉;
②金银铸币;
③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④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⑤金银边角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⑥出口以珠宝为主要价值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不包括在此管理范围内。
3.金银产品出口的基本手续有:金银及其制品报关出口时,必须事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办理<<金银制品出口准许证>>, 海关 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为加工出口成品而从境外出口的金银原料, 应当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成品出口时,凭以签发<<准许证>>,报关出口。
4.旅客携带进境的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免税放行。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予以征税放行。
5.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国内单位进口的金银及其制品,及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须由国内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有效期内的批件,办理报关手续。
6.来料加工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行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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