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在司法方面,只要承运人有检验报告能够合理的怀疑是箱内货物引起的火灾,无需证明具体箱内货物的品名、性质,以及与火灾发生的因果关系。建立诚信档案,发生过瞒报或误报案件,将托运人列入黑名单。
去年9月份,中远海运集运官网发出公告称为了进一步规范集装箱的使用及危险品货物的申报,将针对瞒报、错误申报危险品的行为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去年11月份,马士基航运和萨非航运也提高了对危险品货物申报的监管,对于危险品瞒报或误报的,每标箱收取违约金10000美元,以减少错误申报的情况,降低误报所带来的风险。显然,船公司绝不愿意为托运人的错误承担责任。然而,安全事故似乎总也刹不住车。
该怎样对危险品运输到香港所产生的风险管控?
隐患始终存在
一旦对危险品运输的处理不当,起火概率就大幅提升。多起舱内火灾都产生了极端高温,这通常意味着救助人员要用水淹没载货处所,以遏制和扑灭火灾。2012年的一起火灾案中,处理了大约8千公吨废钢、350公吨危险废弃物和3万立方米受污染的消防水。除了直接货物损失,废弃物的处理成本也正在变得越来越高。在GARD最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在欧洲处理约130个集装箱和5千立方米消防水花费了将近一千万美元。
此外,还有船体损坏、收入损失、货物损坏、救助和共同海损支出的费用。上述2012年的案件,至今仍在诉讼中,涉及数亿美元,数不清的律师事务所参与。那艘船当时载有不到5000标准箱。而如今有些船舶的载货能力已经超过21000标准箱,一旦发生类似案件,费用和损失将会或上升至10亿美元。
该怎样对危险品运输到香港所产生的风险管控?
责任损失错位时有发生
在实务中,货主与货代合意,或者货主谎报、瞒报、夹带危险品的现象极为普遍,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相应的运费、处理附加费等费用。然而,危险品导致整柜货物被扣留、其他货物被污染损坏的案例比比皆是,最严重的是火灾爆炸和人身损害。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此类事故频发?导致此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又应当如何避免他们的发生?
《海牙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第四条第5项规定“如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该条第6项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
中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可见,国内外的法律对于危险品瞒报误报涉及内容虽有不同,但是都有所规定,基本倾向于由托运人来承担责任。不论危险品瞒报误报的动机如何,托运人都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故意或过错,所以这样的责任划分显然是合理的。
但需要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承运人或船东首先承担了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而后向有责任的托运人进行追偿。在这个过程中,承运人举证极其困难,往往存在很多问题:第一,造成事故的危险品往往在火灾中被充分燃烧、爆炸或挥发;或者在灭火、施救过程中与其它货物反应、结合,或者被破坏,在事故现场发现、提取该物品的残留物取证困难;第二,托运人有可能是规模比较小的公司,即使是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一般也不会为自己的货物投保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承运人通过司法程序最后得到判决,也可能很难执行到托运人的财产。
如何对危险品运输风险进行另类管控
调整法规规避运输风险
“马士基浩南”轮5月22日在杰贝阿里港靠泊,卸货工作将由地中海航运完成。考虑到由救助作业产生的航行费用,以及在靠港期间累计产生的额外处理和仓储成本,地中海航运向客户收取了每20英尺集装箱收费750美元,每40英尺集装箱收费1250美元的额外费用,已完成货物的转运、仓储和运输费用。我们相信,上述承运人的做法实属无奈。
在一定时期,承运人谈危险品色变,甚至一律禁止接收危险品货物,但是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对于大多数承运人来说,完全不接危险品货物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结合保赔协会的意见和业内专家的意见,有以下几点建议:
建议
1、在立法层面,积极推动《海商法》修改完善或指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违约赔偿责任等,使各方权利义务得到回归。
2、在司法方面,应加强对‘货主瞒报危险品货物’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惩货主/发货人及其代理瞒报欺诈行为,保护航企利益,维护公共安全。
3、 在执法方面,因危险品瞒报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托运人及其代理,可考虑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4、 在举证责任方面,可以考虑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改变所有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或船东承担的情况,只要承运人有检验报告能够合理的怀疑是该集装箱内货物引起的火灾就可以,而不必举证引起火灾的具体箱内货物的品名、性质,以及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等。
5、 在行政方面,海事、司法、海关、码头、堆场、内陆运输等在内的多部门联合从源头采取杜绝危险品瞒报的应对举措。
6、 在日常预防方面,对于从事危险品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如果发生过瞒报或误报案件,则可将该托运人列入黑名单,引起承运人的重视,谨慎对待此类托运人的货物,做好防控预案。
7、在公共保障方面,对于从事危险品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出现瞒报误报的案件,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赔偿给受害者,通过保险的财务安排功能适当分摊风险。希望通过以上措施,改变责任损失错位的现状,减少瞒报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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